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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

2012-06-05 14:12 作者:秩名

一、办理住院手续时将医疗保险手册交住院处留存。

二、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药品目录、诊疗目录、服务设施目录。服从医师治疗,自己要求使用的药品或诊疗项目,按自费处理。

三、三种特殊病患者(我院只能接受恶性肿瘤病人化疗)及时到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“特殊病申报审批表”,以便享受优惠的报销政策。

四、住院时间超六个月的住院患者,应向经治医师索要“北京市医疗保险超六个月登记审批表”并上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,否则后面发生的费用,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

五、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,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“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”,医保办审批后实施。在24小时内转入其它医院,可免付二次住院起付线。

六、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、治疗时,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,经主管医师审核签字后由所在科室持患者费用明细到财务、住院处办理相关转帐手续(药品不能办理转帐)。

七、因交通、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,吸毒、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、自杀、自残、酗酒等发生的费用,医保基金不予报销,请自行全额现金支付。

八、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。

九、本规定同现行医保政策不符时,以现行政策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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